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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葉大殷律師
黃世芳律師
王錦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破產。
選任張世興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六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惟因週轉失靈導致負債金額達新台幣(下同)數十億元,而資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其中未設定抵押權部分之價值約34,701,991元、有設定抵押權部分之價值約28,973,952元)、投資股份(投資金額約109,446,590 元)、薪資收入(每年約2,238,215 元)等,顯已不能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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