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3號3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6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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