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丙○○
乙○○○
共 同 丁○○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零伍佰陸拾叁元整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1 小段111 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6-1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75.328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932,122 元
㈡臺北市○○區○○段1 小段111 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D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48.246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518,441 元
㈢合計:3,932,122元+2,518,441元=6,450,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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