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重訴,11,2009031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黃 ○
丁○○
乙○○
地○○
丑○○○
戌○○
玄○○
A○○
申○○
未○○
酉○○
卯○○
天○○
辰○○
庚○○
宙○○(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宇○○(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午○○(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子○○(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亥○○
戊○○
壬○○
癸○○
辛○○
丙○○
寅○○
巳○○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萬零陸佰柒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1號、A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6.212+59.24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944,647元㈡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2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83.62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365,329元
㈢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4-2號、C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54.505+11.31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435,595元㈣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6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8.76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589,481元
㈤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3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08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7,312,385元
㈥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1.40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205,289元
㈦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5號、5號棚架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9.170+88.47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2,927,173元㈧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1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64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860,773元
㈨綜上合計:
15,944,647元+4,365,329元+3,435,595元+3,589,481元+7,312,385元+3,205,289元+12,927,173元+1,860,773元=52,640,672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