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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戊○○
原 告 壬○○
上列二人共 鍾志宏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4段274號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辛武律師
複代理人 庚○○ 住台北市○○街29巷1號4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北投區○○○路112號
丙○○ 住同上
丁○○ 住同上
己○○ 住同上
乙○○ 住臺北市○○區○○路4段2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貳佰叁拾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壬○○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共同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戊○○以新臺幣柒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叁拾萬零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壬○○以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戊○○係被告所屬員工,任職期間自民國70年12月15日起至96年1 月10日止,工作年資共計已達25 年 又23日。
因原告戊○○工作已滿25年以上,符合工作滿25 年 以上之勞動基準法有關得自請退休之規定,被告應依原告戊○○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給付40點5 個基數之退休金,經核計原告戊○○在職期間每日除例假日加班外,上班時間均達14小時,是每日工資均應加算加班工資,於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月工資應為新台幣(下同)101,027 元,故被告應給付之退休金應為4,091,593 元,然被告僅給付原告戊○○退休金1,781,838 元,尚欠2,309,755 元尚未給付。
又原告戊○○在職期間不含例假日之每月延長工時加班工資應為13,676元,每月再延長工資為34,403元,惟被告每月僅給付延長工資16,681元,原告戊○○退休前5 年所短少給付之延長工資即1,883, 880元,被告自應補予給付。
再原告戊○○假日亦依然加班,每月加班費用應計為7,560 元,惟被告對該部分加班費用均未支付予原告戊○○,則原告戊○○退休前5 年所短少給付之假日加班工資即453,600 元,被告亦應補予給付。
㈡原告壬○○係被告所屬員工,任職期間自80年8 月1 日起至95年11月1 日止,工作年資共計已達15年又3 日。
因原告壬○○工作已滿15年以上,且係39年9 月30日出生,至上開退休時已滿55歲以上之勞動基準法有關得自請退休之規定,被告應依原告壬○○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給付30點5 個基數之退休金,經核計原告壬○○在職期間每日除例假日加班外,上班時間均達14小時,是每日工資均應加算加班工資,於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月工資應為68,383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壬○○之退休金應為2,085,681 元,惟被告僅給付原告壬○○退休金1,199,931 元,尚欠885,75 0元尚未給付。
又原告壬○○在職期間不含例假日之每月延長工時加班工資應為8,490 元,每月再延長工資為7,641 元,惟被告每月僅給付延長工資8,586 元,原告壬○○退休前5 年所短少給付之延長工資即452,700 元,被告自應給付。
再原告壬○○假日亦依然加班,每月加班費用應計為9,884 元,惟被告對該部分加班費用亦均未支付予原告壬○○,則原告壬○○退休前5年所短少給付之假日加班工資即593,04 0元,被告亦應補予給付。
㈢ 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戊○○4,647,235 元,應給付原告壬○○1,931,490 元,雖經原告屢次催索,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基於退休金及薪資請求之法律關係,聲明就上開應給付金額中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戊○○4,210,35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壬○○1,206,9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戊○○部分依被告公司內部的底薪制計算,原告戊○○退休前六個月之工資總額應為263,975 元,月平均工資僅為43,996元,故被告應給付退休金為1,781,838 元,被告並業依該數額給付予原告戊○○,原告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
被告係依據95年3 月勞資雙方協商結論為計算基礎,按月給付原告戊○○加班費用,原告戊○○以退休前6 個月之薪資總額做為計算基礎,即有未合,所請求並無依據;
另例休假日工資被告亦依據上開勞資雙方協商結論核算且已給付原告戊○○149,706 元,原告戊○○該部分的主張亦無理由。
原告壬○○部分:依被告公司內部底薪制計算原告壬○○於退休前6 個月之薪資總額應為236,054 元,月平均工資僅為39,342元,故被告應給付退休金為1,199,931元,被告並業已依該數額給付予原告壬○○,原告壬○○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
被告依據95年3 月勞資雙方協商結論為計算基礎,按月給付原告壬○○加班費用,原告壬○○以退休前6 個月之薪資總額做為計算基礎,即有未合,所請求並無依據;
另例休假日工資被告亦依據上開勞資雙方協商結論核算且已給付原告壬○○133,431 元,原告壬○○該部分的主張亦無足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
㈡願供擔保請准免於宣告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及爭點整理:
(一)不爭執事項:原告戊○○係於70年12月18日至被告公司任職至96年12 月18 日申請退休,合計工作年資為25年又23日,應給付以1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40.5基數之退休金。
原告壬○○係於80年8 月1 日至被告公司任職至95年11月1日申請退休,合計工作年資為15年又3 月,應給付以1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30.5基數之退休金。
(二)爭執事項: 1、原告二人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為何? 2、被告是否業已給付原告加班費用?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退休金之計算依據 1、按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為同法第1條第2項所明定。
故工作規則固為僱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雇主公開揭示時,係欲使其成為僱傭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
而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僱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故屬於團體協約當事人團體之僱主及工人,或團體協約訂立後加入該團體之僱主或工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定之勞動條件。
但如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適用之結果,較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對勞工為不利時,仍應受上揭規定之拘束,而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2、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2 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又關於平均工資之算定,同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至所謂「工資」則於同條第3款規定:「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再勞工的工作時間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但如果有逾該規定而加班者,則依同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及同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上開平常日及例假日加班期間所生之加班費係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依勞動基準法第32、33、39條之規定,予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依同法第24、39條之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至1 倍之工資,此項加班費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同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意旨,自屬工資,且係經常性給與,應計入平均工資。
但特別休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固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仍屬工資,惟其加給之工資,係以犧牲特別休假為前提,且僱主於特別休假日,是否需勞工工作,為不確定之事,故於特別休假日出勤所加給之工資不能認係經常性給與,況特別休假日不出勤照給之工資,已列入平均工資,若再就出勤加給之工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而特別休假又集中於退休前六個月內,將使平均工資膨脹,有失公平,是以特別休假出勤之工資,不應計入平均工資。
(司法院78年2 月25日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
準此,依勞動基準法算定之退休金,其平均工資除經常性給與之工資總額外,尚可加計非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用做為算定之基礎。
3、本件原告主張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將其前6 個月含加班費及假日工資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之平均工資,再按原告2 人的退休年資所換算之基數計算所得退休金,並提出退休前6 個月之薪資獎金清單、平均每月之延長工作之工資計算表為證。
被告對於上開清單及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職期間、工作年資等均不爭執。
惟辯稱係依被告公司內勞資協調的結論計算原告的退休金額,且加班費均已實際發放給原告,故僅以原告之底薪即參考歷年考績並薪點制計算原告戊○○的底薪為18,322元、原告壬○○為17,480 元 再乘以退休年資所換算之基數計算所得退休金,該協調結論應有優先於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效力,並提出團體協約1 份、勞資協調會議決議紀錄4 份為證,原告對於上開協約及決議紀錄之真正亦不爭執。
經查:被告公司內有關於退休金之協議,依被告所提出勞資會議資料,有89年2 月29日所召開第四屆第七次勞資會議紀錄,89年4 月14日第四屆第八次會議紀錄、93年7 月2 日第六屆第二次勞資會議紀錄及同年10月14日第六屆第三次勞資會議紀錄。
其中89年4 月14日所決議之「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大客車駕駛員薪資及獎金給與辦法」將原告等駕駛員之薪資規定為:「㈠主要給與:⒈底薪:①15,840~19,420 元 ,凡依公司規定任用之行車人員(含試用期間),均自現行15,8 40 元起,核予薪級,以個人出勤狀況(勤惰)按月支領。
並於年度終了,得視公司營運狀況逐年辦理考績晉薪,或乙次發給考績獎金,如年度經營遇有虧損即停止辦理。
②經核定按月給付之底薪,不論大、小月,均以卅天計算,休假日工作給予加倍底薪,延長工作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底薪。
③行車人員如有請假必要者,應依公司人事作業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除扣發當日底薪外,並扣減營運績效積分。
⒉里程(安全)獎金:凡行車人員,除以個人服務狀況按月支領底薪外,並按個人全月行車里程數(含平時於延長時間及休假日出勤工作在內),計算支領里程(安全)獎金,其標準為40 .47. 路公車路線為每行駛一公里支給一. 二五元,其他路線公車一律每行駛一公里支給一. 一五元。
每月行車里程數應依公司規定工作量完成,並列入營運績效考核。
(考核辦法由業務部訂立)⒊載客獎金:凡行車人員,每月必須依公司規定,以行車載客服務,並爭取載客收入為目的,除已按月支領底薪及結算里程(安全)獎金外,另以個人載客營運收入核算給予獎金,獎金給予標準為每一元營收以百分之六點三二給載客獎金,(即每萬元載客營收支給為六三二元10, 000 ×6.32%),其全月總載客營收已含平常延長(逾時)及休假日出勤等載客在內。
全月工作應依規定營收標準達成,列入營運績效考核。
(考核辦法由業務部訂立)⒋延長(逾時)工時及假日出勤工資加給之計算。
(假日含星期例假、國定紀念日及政府指定或特定之休息日)。
⑴行車人員凡因業務需要,於正常時間(8 小時)後,仍無法交接下班繼續工作或被指派加班者,除併計原有預備時間給予外,得以所延長時間或假日出勤加給底薪。
(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即15,840×1/240×11/3)小時。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即15,840×1/240 ×12/3)小時。
於假日出勤工作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再加發一日工資,(15,840×1/30)/ 日如有延長時間工作者,按所延長時間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工資)。
⑵前項延長時間及假日出勤工作之里程與載客,除依規定已含里程(安全)獎金及載客獎金額內支給外,工資部分係指底薪,加給計算仍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惟平日(不含假日)所延長工作時間全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㈡補助給與:①營運績效競賽獎金:依據公司目前經營環境及所需,行車人員每月應以個人業績,接受競賽考核,並依據業績成績法發給獎金,競賽考核標準及獎額由公司釐訂後公布實施。
並給予一定時間為緩衝適應,期間業績評比不列入紀錄。
⒉服務評鑑獎金:行車人員除依公司規定以行車安全及載客服務外,需受消費大眾,交通主管機關及消費公證團體及公司等評鑑,給予績優人員獎勵。
藉以建立個人及公司形象,其綜合連續評鑑標準獎額及罰則由公司釐定公佈實施,並給予一定時間為緩衝適應,期間評鑑不予紀錄。
⑶專(租)車獎金:凡行車人員除平時服勤公車勤務外,需接受公司派遣出任專車或對外包租車業務,出任專車任務者,得按專車工時、里程及收費比照公車業務給予里程及載客獎金。
出任出租包車任務者,按任務時間計算每小時給予九○元相當於旅費之津貼,津貼標準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之。
⑷公勤補貼:行車人員於公車勤務時間內,被調派服車下一般工作(含代理管理員)或參加公司舉辦各項講習、受訓者(違規受訓除外),除原核定底薪照給外,得按日支領五六○元補貼」等語,又關於「退休金計算:凡行車人員合於退休規定者,依主要給與項目底薪、里程(安全)獎金、載客獎金、延長(逾時)工作及假日出勤工作給與等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並依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等語。
上開辦法既為規範包含原告在內被告公司內所有駕駛人員薪資給與的抽象規定,性質上應屬工作規則,且經勞資會議所通過,自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
又參以上開辦法內容,在薪資上可分成「主要給與」及「補助給與」,「主要給與」包含「底薪」、「里程獎金」、「載客獎金」、「延長工作及假日出勤工資加給計算」;
「補助給與」包含「營運績效競賽獎金」、「服務評鑑獎金」、「專(租)車獎金」、「公勤補貼」,其退休金之計算則是以底薪、里程獎金、載客獎金、延長工作及假日出勤工作給與等主要給與項目為平均工資計算,上開工作規則固充分考慮「經常性給與」原告之薪資做為換算平均工資之基礎,且依該辦法的文義,不分平時例假日還是特別休假日所加給的工資均做為算定平均工資之基礎,然其加班費之計算均以其為各駕駛人員所確定之「底薪」做為乘算之基礎,因底薪僅15,840元至19,420元,較諸上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之計算並不利於勞工,是原告請求退休金給與時,不應受上開辦法內容之拘束。
3、又查:被告於93年間復與「臺北市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締結團體協約,依該協約內容所載「三十五、工資由乙方(按即工會會員)與甲方(按即被告)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當時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三十六、乙方會員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
其後再延長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出勤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之」,「三十八、為鼓勵乙方會員提高營運績效,甲方於年度營運決算如有盈餘時,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無過失且績效優越之乙方會員,酌情合給言獎金或分配紅利」,其餘有關退休之規定「四十八、甲方辦理乙方退休之規定如下:(一)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之規定。
(二)退休金基數計算方式:1 、年資計算:工作年資自受雇日起算,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2 、基數計算:工作年資十五年以內,每一年給予兩個基數;
超過十五年之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等語,有台北市政府93年2 月2 日府勞一字第09304536400 號函所附協約內容在卷足稽。
該協約內容關於工資之計算顯然排除基本工資外的獎金為工資,固然其餘加班費的給與及退休金計算基準大致均與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基準相符,但該團體協約關於平均工資之約定內容較前開「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大客車駕駛員薪資及獎金給與辦法」對勞工更為不利,顯與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關於原告退休金平均工資之計算亦不應以本團體協約之內容為據。
綜上所述,原告退休金請求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計算,被告以被告公司內部所認定原告的「底薪」逕乘算原告的工作年資計算原告的退休金,顯係依上開團體協約之計算為據,於法未合,並不足採。
(二)原告退休金之請求: 1、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則規定:「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戊○○係被告所屬員工,任職期間自70年12月15日起至96年1 月10日止,工作年資共計已達25年又23日,已符合工作滿25年以上得自請退休之規定;
原告壬○○任職期間自80年8 月1 日起至95年11月1日止,工作年資共計已達15年又3 日,且係39年9 月30日出生,符合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得自請退休之規定,並提出被告業已給付原告退休金支票2 紙為佐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參照前揭規定,原告既業已領得退休金,自已符退休條件,尚無疑義,應認屬實。
2、依前述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原告退休金之算定須以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做為退休金基數之標準,而平均工資又係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原告戊○○主張其平均工資為101,027 元,原告壬○○則為68,383元,並依此計算原告戊○○之退休金為4,091,593 元,原告壬○○則為2,085,681 元,並提出被告薪資獎金清單108 張及計算式2 紙為證,被告對於薪資獎金清單之真正並不爭執,但否認原告所計算數額為真。
經查:卷附原告所提出被告薪資獎金清單內並無工資總額欄,故每月的薪資仍須算定何支薪項目部分屬經常性給與性質者始能確知,而支付被告所屬駕駛人員的薪資項目,依原被告所提出薪資獎金清單所載,在該清單內計有「底薪」、「里程獎金」、「載客獎金」、「延長工作」、「營運績效獎金」(原告壬○○之清單內另有「敬業獎金」欄而無此欄)、「服務評鑑獎金」、「專車獎金」、「公勤補貼」、「其他」等支出薪薪資及獎金欄位,合計所支出金額則列於「薪工合計」欄、有假日出勤者另列於「假日出勤」欄位,原告及被告所提上開清單自95年7 月至95年12月被告支出予原告各欄位金額如附表一、二。
關於原告所提出何欄位屬經常性給與而應歸屬於工資之範疇及計算方式是否正確,茲列述如下: (1)「底薪」、「里程獎金」、「載客獎金」:該等支出項目依上開「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大客車駕駛員薪資及獎金給與辦法」列為「主要給與」,且退休金之給與亦以底薪、里程獎金、載客獎金、延長工作及假日出勤工作給與等主要給與項目為平均工資計算之基礎,況被告亦業就底薪部分計入給付原告退休金。
雖該辦法並非可資做為原告請求退休金之依據,惟對於上開項目當然屬「經常性給與」的工資而須計入平均工資內,應為當時修訂該辦法時勞資雙方之合意。
再參以該辦法所定「載客獎金」之計算係以「凡行車人員,每月必須依公司規定,以行車載客服務,並爭取載客收入為目的,除已按月支領底薪及結算里程(安全)獎金外,另以個人載客營運收入核算給予獎金」;
「里程獎金」則以「凡行車人員,除以個人服務狀況按月支領底薪外,並按個人全月行車里程數(含平時於延長時間及休假日出勤工作在內),計算支領里程(安全)」,因被告公司係以客運為營運項目,駕駛員行車搭載乘客人數最大化及里程數愈小化,係其經營得利之基礎,上開二獎金之支出,即為被告所屬駕駛人員按該目標付出勞務之對價,故應列入工資之計算項目無疑。
(2)「營運績效競賽獎金」、「服務評鑑獎金」、「敬業獎金」:依上開辦法所載「營運績效競賽獎金」係指「依據公司目前經營環境及所需,行車人員每月應以個人業績,接受競賽考核,並依據業績成績法發給獎金」,「服務評鑑獎金」則為「行車人員除依公司規定以行車安全及載客服務外,需受消費大眾,交通主管機關及消費公證團體及公司等評鑑,給予績優人員獎勵」,惟按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
亦即只要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算退休金。
參以原告戊○○自95年7 月起至95年12月止,大致每月皆領取上開二奬金,原告壬○○自95年4 月起至同年9 月止每月皆領取服務評鑑獎金,且數額均為「營運績效競賽獎金」3,000 元、「服務評鑑獎金」2,000 元,足認上開二獎金係均給予員工,且為固定之金額,顯然在制度上已形成經常性,而為經常性之給與,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範疇。
又原告有時所領薪資固無「營運績效競賽獎金」項目,但有「敬業獎金」項目,上開辦法固無對該項目定義,惟該欄數額均為3,000 元,應認該項目的支出目的及性質應與「營運績效競賽獎金」相同,參照上述,自亦應屬經常性之給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範疇。
(3)「專車獎金」:該項目依「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大客車駕駛員薪資及獎金給與辦法」固列為補助之給付,但依其所載該項目支出之原因為:「凡行車人員除平時服勤公車勤務外,需接受公司派遣出任專車或對外包租車業務,出任專車任務者,得按專車工時、里程及收費比照公車業務給予里程及載客獎金。
出任出租包車任務者,按任務時間計算每小時給予九○元相當於旅費之津貼,津貼標準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之」,即知係以專車任務之服勤所應支付之對價,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工資之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該專車獎金應屬按時所計工作的報酬,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
(4)「公勤補貼」:依「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大客車駕駛員薪資及獎金給與辦法」所約定,該項目之給付係基於「行車人員於公車勤務時間內,被調派服車下一般工作(含代理管理員)或參加公司舉辦各項講習、受訓者(違規受訓除外),除原核定底薪照給外,得按日支領五六○元補貼」,依其文義,該項給付實際上係為安撫部分人員除駕駛之業務外,尚須參加公共勤務及受訓、講席所損失勞務報酬,因金額並不固定,且非按時計工計酬,應不能認為係屬工資列入計算。
(5)「其他」:該給付項目固每月給付3,000 元於原告2 人,有原告所提薪獎金清單在卷可參,惟該項目於上開給付辦法並未說明給付原因,且原告亦未證明該欄之給付係屬工資,爰未計入工資計算。
(6)「延長工作」、「假日出勤」:原告主張在職期間每日除例假日加班外,上班時間均達14小時,是每日工資均應加算加班工資,參照前揭勞動基準法加班費應計入平均工資但應扣除特別例假日之加班給付之意旨,原告所主張部分除扣除特別休假日之給付外,餘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茲就原告「延長工作」及「假日出勤」之金額計算如下: ① 「延長工作」: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職間每日工作14小時,有前開薪資獎金清單可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堪認為真。
依上開薪資獎金清單之記載,原告不含加班費之平均月工資原告戊○○為41,331元、平均日工資為1,378 元,平均時工資為172 元,因此以每日加班2 小時以內,並以當日每小時工資加算1/3 計算,每加班1 小時的工資為229元,再加班部分依原告所主張均以當日每小時工資加算2/3 計,每加班1 小時的工資為287 元,由此可得原告戊○○平均每月之延長工作之工資應為48, 000 元(詳如附表一計算式)。
原告壬○○不含加班費之平均月工資為35,445元、平均日工資為1,182 元,平均時工資為148 元,因此以每日加班2 小時以內,並以當日每小時工資加算1/ 3計算,每加班1 小時的工資為197 元,再加班部分依原告所主張均以當日每小時工資加算2/3 計,每加班1 小時的工資為247 元,由此可得原告壬○○平均每月之延長工作之工資應為41,460元(詳如附表二計算式)。
② 「假日出勤」: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職期間,假日亦比照平常日上班,被告亦未爭執,並有薪資獎金清單為證,應認屬實,是應以每7 日一次的例假日,每月應有4個 例假日,其每日工資之計算可比照非加算加班費用之平均日工資計算再乘以4 日,即得每月應加入平均工資之假日工資,原告戊○○每月應為5,512 元,原告壬○○為4,782 元(詳如附表一、二計算式)。
(7)原告於計算平均工資時另主張以92年6 月前服務評鑑獎金均為5,000 元,但同年7 月以後減為2,000 元,所扣3,000 元被告偽稱向原告借貸,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服務評鑑獎金部分應以5,000 元計算而加算之,惟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對該部分縮減之金額並未舉證證明確屬被告一時之借貸而縮減,基於工資額之給與,雇主有其成本之考量,確有可能因公司營運績效不彰而縮減,是原告該部分的主張,難認有據,並不足採。
綜上,原告平均工資之計算應以退休前6 個月之「底薪」+「里程獎金」+「載客獎金」+「延長工作」+「假日出勤」(扣除特別休假日)+「營運績效獎金」(或「敬業獎金」)+「服務評鑑獎金」+「專車獎金」(未加算「公勤補貼」及「其他」)之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計算之,是原告戊○○應為94,843元,原告壬○○應為81,0 93 元(詳如附表一、二計算式)。
3、從而,原告退休金之計算,依前揭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中原告戊○○部分,經查原告戊○○係於70年12月18日至被告公司任職至96年12月18日申請退休,合計工作年資為25年又23日,應給付以1 個月平均工資94,843元計算40.5基數之退休金。
故原告戊○○之退休金總額應為3,841,142 元(94843 ×40.5=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被告業已給付原告戊○○之退休金1,781,838 元,原告戊○○尚得向被告請求之退休金額應為2,059,304 元(0000000 -0000000=00 00000);
原告壬○○任職期間自80年8 月1 日起至95年11月1 日止,工作年資共計已達15年又3 日,應給付以1 個月平均工資81,093元計算30.5基數之退休金。
故原告壬○○之退休金總額應為2,473,337 元(81093 ×30.5= 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被告業已給付原告壬○○之退休金1,199,93 1元,原告壬○○尚得向被告請求之退休金額應為1,273,40 6元(0000000 -0000000=0000000) ,因原告壬○○僅請求885,750 元,是原告就上開退休金之請求,核屬合法有據,應予准許,原告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告加班費之請求:原告主張被告所支付之加班費均有短少,故向原告請求退休前5 年每年之加班費用,並提出薪資獎金清單暨計算式為證,被告否認原告有短少支付加班費之情事,經查:原告戊○○部分,被告每月平均應發予原告戊○○的加班費應為48, 000 元(13560 +34440=48000) ,而被告依前開退休前6 個月薪資獎金清單發給原告戊○○之加班費,依上開清單所載總計為57,467元(11256 +9974+13272+9778+13187 =57467),因此每個月平均給予原告戊○○之加班費用為9,578 元(57467 ÷6=9578),故每個月尚短少38,422元(00000 -0000=38422),合計6 個月原告戊○○得向被告請求加班費總計為230,532 元(38466×6=230532);
原告壬○○部分,被告每月平均應發予原告壬○○的加班費應為41,460元(11820 +29640=41460),而被告依前開退休前6 個月薪資獎金清單發給原告壬○○之加班費,依上開清單所載總計為20,864元(4821+3309+3619+2817+3203+3095 =20864) ,因此每個月平均給予原告壬○○之加班費用為3,477 元(20864 ÷6=34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每個月尚短少17,387元(00000 -0000=17387),合計6 個月原告壬○○得向被告請求加班費總計為104,322 元(17387 ×6=104322)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因原告均以退休前6個月的薪資獎金清單做為計算之基準,尚不能證明被告於退前6 個月之前每月亦均短少給付加班費,是該部分無法證明,均應予駁回。
(四)原告假日工資之請求原告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假日工資,而由原告戊○○主張被告尚應給付退休前5 年總計453,600 元之假日工資,原告壬○○請求被告給付593,04 0元,並仍以上開薪資獎金清單為據。
被告則否認有短少給付上開金額。
查:原告戊○○之假日工資依退休前6 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每月應為5,512 元,總計6 個月應為33,072元(5512×6=33072),而被告在該6 個月所給付原告戊○○之假日工資總計為22,608元(3666+2444+4277+4277+3055+4889=22608),原告戊○○應尚得向被告請求10,464元(00000 -00000=10460) ;
原告壬○○之假日工資依退休前6 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每月應為4,728 元,總計6 個月應為28,368元(4728×6=28368) ,而被告在該6 個月所給付原告壬○○之假日工資總計為22,141元(4661+4079+2913+3496+3496+3496=22141),原告壬○○應尚得向被告請求6,227 元(00000 -00000=6227),上開之請求應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僅憑退休6 個月的清單,殊難推認被告5 年來均有短少給付假日工資,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退休金及未領薪資之法律關係,原告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退休金2,059,304 元、加班費用230,532 元及假日工資10,464元,共計2,300,3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96年6 月12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壬○○得向被告請求給付退休金885,750 元、加班費用104,322 元及假日工資6,227 元,共計996,29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96年6 月12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就原告勝訴部分,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392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附表一:
┌───┬───┬───┬───┬───┬───┬───┬────┬────┬────┬────┬─────┬─────┐
│年月 │發生地│底薪 │里程獎│載客獎│延長工│營運績│服務評鑑│專車獎金│公勤補貼│其他 │薪工合計 │假日出勤 │
│ │ │ │金 │金 │作 │效競賽│獎金 │ │ │ │ │ │
│ │ │ │ │ │ │獎金 │ │ │ │ │ │ │
├───┼───┼───┼───┼───┼───┼───┼────┼────┼────┼────┼─────┼─────┤
│95年7 │北投二│ │231 │105 │ │ │ │ │ │ │336 │ │
│月 │站( │ │ │ │ │ │ │ │ │ │ │ │
│ │541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563 │308 │ │ │ │ │ │ │871 │ │
│ │(2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3,111 │1,708 │ │ │ │ │ │ │4,819 │ │
│ │(535 │ │ │ │ │ │ │ │ │ │ │ │
│ │副)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315 │123 │ │ │ │ │ │ │438 │ │
│ │(小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894 │263 │ │ │ │ │ │ │1,157 │ │
│ │(小9 │ │ │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394 │746 │ │ │ │ │ │ │2,140 │ │
│ │(小)│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68 │108 │ │ │ │90 │ │ │266 │ │
│ │(2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18,332│4,698 │3,239 │11,256│3,000 │2,000 │ │ │3,000 │45,525 │3,666 │
│ │(小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二│ │160 │70 │ │ │ │ │ │ │230 │ │
│ │站( │ │ │ │ │ │ │ │ │ │ │ │
│ │216 )│ │ │ │ │ │ │ │ │ │ │ │
├───┼───┼───┼───┼───┼───┼───┼────┼────┼────┼────┼─────┼─────┤
│95年8 │北投站│ │675 │102 │ │ │ │ │ │ │777 │ │
│月 │(小9 │ │ │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2,931 │1,064 │ │ │ │ │ │ │3,995 │ │
│ │(小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57 │19 │ │ │ │ │ │ │76 │ │
│ │(小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600 │235 │ │ │ │ │ │ │835 │ │
│ │(2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二│ │152 │20 │ │ │ │ │ │ │172 │ │
│ │站( │ │ │ │ │ │ │ │ │ │ │ │
│ │541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865 │1,488 │ │ │ │ │ │ │3,353 │ │
│ │(小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421 │217 │ │ │ │ │ │ │638 │ │
│ │(5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18,332│3,101 │1,444 │9,974 │3,000 │2,000 │ │280 │3,000 │41,131 │2,444 │
│ │(小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46 │100 │ │ │ │ │ │ │246 │ │
│ │(小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9 │北投站│ │1,177 │235 │ │ │ │ │ │ │1,412 │ │
│月 │(小9 │ │ │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2,475 │2,141 │ │ │ │ │ │ │4,616 │ │
│ │(小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728 │324 │ │ │ │ │ │ │1,052 │ │
│ │(小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215 │210 │ │ │ │ │ │ │425 │ │
│ │(小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2,884 │900 │ │ │ │ │ │ │3,784 │ │
│ │(2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75 │26 │ │ │ │ │ │ │101 │ │
│ │(535 │ │ │ │ │ │ │ │ │ │ │ │
│ │副)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328 │368 │ │ │ │ │ │ │1,416 │ │
│ │(2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18,332│3,905 │1,767 │13,272│3,000 │2,000 │ │ │3,000 │44,665 │5,454 │
│ │(5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46 │100 │ │ │ │ │ │ │246 │ │
│ │(小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10│北投站│ │229 │100 │ │ │ │ │ │ │329 │ │
│月 │(小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74 │95 │ │ │ │ │ │ │269 │ │
│ │(5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二│ │77 │15 │ │ │ │ │ │ │92 │ │
│ │站( │ │ │ │ │ │ │ │ │ │ │ │
│ │541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26 │282 │ │ │ │ │ │ │408 │ │
│ │(2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402 │164 │ │ │ │ │ │ │566 │ │
│ │(2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430 │361 │ │ │ │ │ │ │791 │ │
│ │(小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657 │248 │ │ │ │ │ │ │905 │ │
│ │(小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18,332│4,733 │2,803 │9,778 │3,154 │2,000 │2,880 │ │3,000 │46,680 │4,277 │
│ │(小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297 │235 │ │ │ │ │ │ │532 │ │
│ │(小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3,224 │592 │ │ │ │ │ │ │3,816 │ │
│ │(小9 │ │ │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 │
├───┼───┼───┼───┼───┼───┼───┼────┼────┼────┼────┼─────┼─────┤
│95年11│北投二│ │77 │14 │ │ │ │ │ │ │91 │ │
│月 │站( │ │ │ │ │ │ │ │ │ │ │ │
│ │541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66 │53 │ │ │ │ │ │ │119 │ │
│ │(小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57 │37 │ │ │ │ │ │ │94 │ │
│ │(小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384 │951 │ │ │ │ │ │ │2,335 │ │
│ │(小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883 │893 │ │ │ │ │ │ │2,776 │ │
│ │(小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291 │968 │ │ │ │ │ │ │2,259 │ │
│ │(小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432 │131 │ │ │ │ │ │ │563 │ │
│ │(2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18,332│2,664 │1,015 │13,187│3,202 │2,000 │135 │ │3,000 │43,535 │3,055 │
│ │(小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2,578 │1,267 │ │ │ │ │ │ │3,845 │ │
│ │(535 │ │ │ │ │ │ │ │ │ │ │ │
│ │副)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3,224 │592 │ │ │ │ │ │ │3,816 │ │
│ │(小9 │ │ │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 │
├───┼───┼───┼───┼───┼───┼───┼────┼────┼────┼────┼─────┼─────┤
│95年12│北投站│ │222 │460 │ │ │ │ │ │ │682 │ │
│月 │(2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117 │40 │ │ │ │ │ │ │157 │ │
│ │(2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386 │188 │ │ │ │ │ │ │574 │ │
│ │(5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482 │182 │ │ │ │ │ │ │664 │ │
│ │(小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2,756 │2,276 │ │ │ │ │ │ │5,032 │ │
│ │(小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381 │136 │ │ │ │ │ │ │517 │ │
│ │(小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 │353 │9 │ │ │ │ │ │ │362 │ │
│ │(小9 │ │ │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 │
│ ├───┼───┼───┼───┼───┼───┼────┼────┼────┼────┼─────┼─────┤
│ │北投站│18,332│2,185 │1,129 │6,148 │3,115 │2,000 │10,890 │ │3,000 │46,799 │4,889 │
│ │(小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原告戊○○並未提出95年12月間的薪資獎金清單,而以被告於96年10月30日所提出原告戊○○該月間薪資獎金清單為據。 │
│平均工資計算式: │
│1、不含加班費之平均工資計算式: │
│ 95年7月 │
│ 18332+4698+3239+3000+2000+336+871+4819+438+1157+2140+266+230=41526 │
│ 95年8月 │
│ 18332+3101+1444+3000+2000+777+3995+76+835+172+3353+638+246=37969 │
│ 95年9月 │
│ 18332+3905+1767+3000+2000+1412+4616+1052+425+3784+101+1416=41810 │
│ 95年10月 │
│ 18332+4733+2803+3154+2000+2880+329+269+92+408+566+791+905+532+3816=41610 │
│ 95年11月 │
│ 18332+2664+1015+3202+2000+135+91+119+94+2335+2776+2259+563+3845=39430 │
│ 95年12月 │
│ 18332+2185+1129+3115+2000+10890+682+157+574+664+5032+517+362=45639 │
│ 不含加班費之平均月工資為 │
│ (41526+37969+41810+41610+39430+45639)÷6=4133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不含加班費之平均日工資為 │
│ 41331÷30=13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不含加班費之平均時工資為 │
│ 1378÷8=17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每月例假日工資(不含特別假日工資) │
│ 1378×4=5512 │
│ │
│2、每月延長工時工資 │
│ ①延長2 小時以內每小時的工資 172×(1+1/3)=2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②再延長2小時以內每小時的工資 172×(1+2/3)=2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③每月延長工時工資 226×(2×30)=13560 │
│ ④每月再延長工時工資 287×(4×30)=34440 │
│ ⑤每月延長工時工資總計為13560+34440=48000 │
│ │
│3、含加班費及假日工資之六個月平均工資為 41331+5512+48000=94843 │
└───────────────────────────────────────────────────────────┘
附表二:
┌───┬───┬───┬───┬───┬───┬───┬────┬────┬────┬────┬─────┬─────┐
│年月 │發生地│底薪 │里程獎│載客獎│延長工│敬業獎│服務評鑑│專車獎金│公勤補貼│其他 │薪工合計 │假日出勤 │
│ │ │ │金 │金 │作 │金 │獎金 │ │ │ │ │ │
├───┼───┼───┼───┼───┼───┼───┼────┼────┼────┼────┼─────┼─────┤
│95年4 │復興站│17,480│8,772 │5,893 │501 │3,000 │2,000 │ │ │3,000 │40,646 │4,661 │
│月 │(2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5 │復興站│17,480│8,476 │5,322 │ │3,000 │2,000 │ │ │3,000 │39,278 │4,079 │
│月 │(2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6 │北投站│17,480│8,279 │5,896 │ │3,000 │2,000 │ │ │3,000 │39,655 │2,913 │
│月 │(2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7 │北投站│17,480│7,786 │5,984 │ │ │2,000 │ │ │3,000 │36,250 │3,496 │
│月 │(2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8 │北投站│17,480│8,575 │5,178 │ │3,000 │2,000 │560 │ │3,000 │42,793 │3,496 │
│月 │(230 │ │ │ │ │(另補│ │ │ │ │ │ │
│ │) │ │ │ │ │7 月敬│ │ │ │ │ │ │
│ │ │ │ │ │ │業獎金│ │ │ │ │ │ │
│ │ │ │ │ │ │3,000 │ │ │ │ │ │ │
│ │ │ │ │ │ │元) │ │ │ │ │ │ │
├───┼───┼───┼───┼───┼───┼───┼────┼────┼────┼────┼─────┼─────┤
│95年9 │北投站│17,480│8,180 │4,428 │ │3,000 │2,000 │ │ │3,000 │38,088 │3,496 │
│月 │(2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算式: │
│1、不含加班費之平均工資計算式: │
│ 95年4月 │
│ 17480+8772+5893+3000+2000=37145 │
│ 95年5月 │
│ 17480+8476+5322+3000+2000=36278 │
│ 95年6月 │
│ 17480+8279+5896+3000+2000=36655 │
│ 95年7月 │
│ 17480+7786+5984+2000=33250 │
│ 95年8月 │
│ 17480+8575+5178+3000+2000+3000=34255 │
│ 95年9月 │
│ 17480+8180+4428+3000+2000=35088 │
│ 不含加班費之平均月工資為 │
│ (37145+36278+36655+33250+34255+35088)÷6=354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不含加班費之平均日工資為 │
│ 35445÷30=118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不含加班費之平均時工資為 │
│ 1182÷8=1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每月例假日工資(不含特別假日工資) │
│ 1182×4=4728 │
│ │
│2、每月延長工時工資 │
│ ①延長2 小時以內每小時的工資 148×(1+1/3)=19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②再延長2小時以內每小時的工資 148×(1+2/3)=24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③每月延長工時工資 197×(2×30)=11820 │
│ ④每月再延長工時工資 247×(4×30)=29640 │
│ ⑤每月延長工時工資總計為11820+29640=41460 │
│ │
│3、含加班費及假日工資之六個月平均工資為 35445+4728+40920=810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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