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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LINDA
原住J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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