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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甲○○
乙○○
丙○○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大鐸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辛○○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重整債權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示附表之記載漏列,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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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編號│債 權 人 │ 申報金額 │
├────┼────────────────┼───────────┤
│0165-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金5,188,464.75元 │
├────┼────────────────┼───────────┤
│0165-2 │同上 │新臺幣344,146,204元 │
├────┼────────────────┼───────────┤
│0165-3 │同上 │新臺幣208,805,003元 │
├────┼────────────────┼───────────┤
│0229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①美金5,345,590.91元 │
│ │ │②新臺幣625,847,859元 │
├────┼────────────────┼───────────┤
│0278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金5,267,084元 │
├────┼────────────────┼───────────┤
│0290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新臺幣209,068,4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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