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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甲○○
乙○○
丙○○
相 對 人 欣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敏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金永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積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高亦德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泓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成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重整債權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附表:
┌──────┬─────────┬─────────┐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編號0060-2:│美金59,511元 │美金59,544元 │
│欣宏電子股份│ │ │
│有限公司 │ │ │
├──────┼─────────┼─────────┤
│編號0120-1:│美金31,487.38元 │美金31,487.48元 │
│台豐印刷電路│ │ │
│工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
│編號0148: │新臺幣413,160元 │新臺幣413,460元 │
│敏茜有限公司│ │ │
├──────┼─────────┼─────────┤
│編號0210-1:│新臺幣8,561,348.18│新臺幣8,561,348元 │
│金永裕股份有│元 │ │
│限公司 │ │ │
├──────┼─────────┼─────────┤
│編號0233-1:│②新臺幣2,174,651 │②新臺幣6,174,651 │
│新加坡商安富│ 元 │ 元 │
│利股份有限公│ │ │
│司台灣分公司│ │ │
├──────┼─────────┼─────────┤
│編號0399: │新臺幣289,220元 │新臺幣389,220元 │
│臺鑫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
│編號0414: │美金741,233.6元 │美金741,053.6元 │
│全漢企業股份│ │ │
│有限公司 │ │ │
├──────┼─────────┼─────────┤
│編號0415: │美金16,082,872元 │美金16,082,871元 │
│積耀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
│編號0425: │人民幣10.504.15元 │人民幣10,504.15元 │
│高亦德精密工│ │ │
│業(深圳)有│ │ │
│限公司 │ │ │
├──────┼─────────┼─────────┤
│編號0433: │新臺幣4,286,975元 │新臺幣4,283,975元 │
│泓彰興業有限│ │ │
│公司 │ │ │
├──────┼─────────┼─────────┤
│編號0447: │新臺幣8,305,3012元│新臺幣8,305,312元 │
│成功電子工業│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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