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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秀卿律師即甲○○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甲○○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秀卿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甲○○破產財團之財產已全部收取變價完成,確定之總財產為新台幣(下同)54萬2,555 元,扣除附件第二項所示之財團費用,尚餘46萬6,245 元可資分配。
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第三項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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