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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玉川溫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即上訴人 層之2
丙○○
層之8
被上訴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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