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簡上,266,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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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 之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481條再轉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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