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簡上,266,2009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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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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