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訴,1052,2008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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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甲○○
丙○○
丁○○
乙○○
被 上訴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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