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 告 乙○○
戊○○○
己○○
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丙○○、丁○○、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零柒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