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重訴,11,2009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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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乙○○
丙○○
共 同 丁○○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9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5.238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5,493,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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