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重訴,311,200903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1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茲命上訴人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費用。
上訴理由暨其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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