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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一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鄭智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敬暐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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