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重訴,72,20090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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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總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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