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7年5 月7 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