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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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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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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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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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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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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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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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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000-0 │普通股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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