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52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 │1 │9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