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再易,5,200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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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金井即信林汽車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7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4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並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出之再審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再再審聲明,亦未提出再審狀繕本,爰依上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並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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