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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3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被 告 翔安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民國98年9 月22日10時50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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