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東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報香港商安瑪西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香港商安瑪西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尚欠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30,761元未為繳納,經本院先後於98年1 月5 日、98年2 月4 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臺北市國稅局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該函已分別於98年1 月7 日、98年2 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