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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銘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紀敏滄會計師(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會籍編號:1786,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130號8 樓之1) 為銘異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銘異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同法第110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丙○○、丘荺萍於民國94年12月間合資設立相對人銘異企業有限公司,伊出資額新臺幣40萬元,占百分之40比例。
而由丙○○擔任董事負責業務之經營,惟丙○○非但不召開合夥人會議,亦不分配盈餘。
伊要求查閱帳冊了解經營情形,均遭拒絕,伊股東權益嚴重受損。
爰依前揭公司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100 萬元,聲請人為原始股東,出資額40萬元,占總出資額百分之40,確係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影本存卷可憑。
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要件。
相對人公司雖陳述意見略以:伊公司成立以來大多處於虧損狀況,至96年始平衡,並無盈餘不分紅之情形。
聲請人實際係第三人王育釧出資指定之登記名義人,長期以來均由王育釧參與伊公司月會,了解營運狀況,伊公司亦每月提撥款項匯至王育釧帳戶,其完全了解營運財產狀況。
王育釧於97年10月間曾委任第三人林素珠欲至伊公司查閱帳冊,因林女前與王育釧曾有糾紛,且其非會計專業人士,伊公司認為不妥,乃未提供查閱。
王育釧本人如欲查閱,可隨時至公司,其既清楚伊公司之帳務資料,實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云云。
惟按,關於有限公司之營業報告、財務報表等表冊,係由董事所造具,應分送股東請其承認。
而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亦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此觀諸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第48條等規定可明。
而為保障股東出資權益,並使股東得以審核表冊,以行使承認權或提出異議,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乃有準用第245條之規定,賦予持有出資額一定比例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
倘合於該規定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或條件之限制,亦非以發現弊端為必要,對所得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範圍,亦無限制之明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間既有盈餘分配認知之歧異,其依前揭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即非無據。
從而,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該會推薦紀敏滄會計師(會籍編號:1786,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130 號8 樓之1 ,電話號碼:00-00000000 ,傳真號碼:00-00000000) ,有該會98年1 月12日北市會字第0980012 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其為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曾任多所大學講師、副教授及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系主任。
東海大學企業講座、稅務班特約講座、實習銀行監察人、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中區辦公室主任委員、紀律委員會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財務金融顧問團顧問師、亞洲大學會計資訊系客座副教授等職,現為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執業會技師,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上開函文所附會員學經歷表乙份足參。
足認其學經歷俱佳,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堪認確屬適當。
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紀敏滄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以供檢查。
六、檢查人之報酬應由相對人負擔。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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