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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李鳳翺律師(即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選派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8 月25日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71號裁定選派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97年9 月10日收受送達後就任,即循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開始清算程序。
茲聲請人以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務繁雜,帳務無法確定,無法於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請求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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