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執消債清,1,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有如資產表所示不動產應予拍賣。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97年10月22日97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正本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除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且無工作或經營事業。

據此,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

又本院已於98年2 月11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任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本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1號98年2月13日資產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