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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勇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98年3 月13日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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