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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三項「尚欠本金共計896,13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本金共計896,14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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