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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是依此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社會局於民國72年7 月28日以北市社4 字第29041 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2年8 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冊、第5 頁第253 號)。
嗣因財團法人台北市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9 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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