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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89年3 月27日以北市社四字第892173490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5冊,第13頁,第899 號)。
嗣分別於97年4 月5 日、97年5月25日第3 屆第5 、6 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並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97年6 月5 日北市社團字第09736458400 號函准予備查。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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