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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青年領航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青年領航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青年領航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97年1 月11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1 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97證財字第35號、登記簿第50冊第13頁第999 號)。
因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 屆第1 次董事會議決議,並報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97 年5月16日青參字第0970300143號函備查,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青年領航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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