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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蔡富強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蘇意絜
附件:一、債務人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所有汽車 (車號:FB-6687 、車號:BY-9013)之行照影本。
三、應受扶養人:溫心皓民國95年及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四、請釋明應受扶養人:溫心皓是否有工作能力,若無,
應釋明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釋明債務人配偶:溫心皓於民國96年間因不完全性流產手術支出之醫療費用為多少。並提出收據影本或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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