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16,2008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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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於97年5 月6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阮弘毅
附件: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4.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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