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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依法提出抗告事,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
茲依前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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