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196,2008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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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秀蘊
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2.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5.債務人清冊。
6.最近六個月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7.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8.租賃契約書影本。
9.應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10.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1.陳明債務人出生年月日。
12.陳明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13.陳明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 之權利。
14.陳明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 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
事。
15.陳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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