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198,200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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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又法院裁定開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該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及第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淑女
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3.汽機車行照影本。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6.租賃契約(租金支出)。
7.應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與債務人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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