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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債 務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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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弘仁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6 項規定自明。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同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
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鄒文南
附表:1.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汽車行照影本。
3.最近六個月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薪資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5.應受扶養人 (吳陳翠蓮)最 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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