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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債 務 人 甲○○
4樓
代 理 人 李弘仁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楚安
附表:
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在職證明文件及薪資證明文件。
三、受債務人撫養之人華慧璇就診資料及費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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