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205,2009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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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向元大銀行(原復華銀行)申請協商時之工作狀況及收入為何?債務人於何時毀諾?毀諾前之還款來源為何?如何能自95年10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0,763 元之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⒉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說明債務人之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品嘉珠寶銀樓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自95年6 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⒌說明每月電費及電話費共計4,476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95年6月迄今之電費、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⒍說明每月交通費1,500 元之計算明細、債務人之住所至上班處之距離、交通工具,並提出汽(機)車行照及交通費給付證明。
⒎提出債務人自95年6 月迄今每月勞、健保費給付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⒏說明應受扶養人蔡劭華、蔡俊陞、蔡子亭每月教育費5,000元、8,000元、8,000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95年6月迄今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說明債務人每天上下班之時間與應受扶養人蔡劭華、蔡俊陞、蔡子亭之上下課時間?並釋明翁鈺婷、翁聖凱就讀美語補習班、雙語幼稚園之必要性?
⒑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蔡信男如何分攤家庭生活支出?何以僅由債務人負擔每月大樓管理費。
⒒說明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確高達1萬5,523 元,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臺灣省人民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
⒓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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