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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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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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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民國95及9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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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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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填寫完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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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林愛雲(債務人之母)罹患精神病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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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林愛雲之民國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
│ │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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