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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提出自文到之日後始申請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甲○○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2.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五年內之401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五年內之403表格影本(常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若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五年內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
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3.聲請人應提出應受扶養人林上堯近二年所需學費之相關明細單據。
4.林辰璐民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5.陳明民間債權人之黃玉琴、地址、電話號碼、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資金往來證明、債權成立時點。
6.配偶林明毅現在在職證明、勞保卡及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
7.陳明配偶林明毅是否分擔家庭必要支出費用。
8.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
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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