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325,20090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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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5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自95年6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提出債務人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提出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債務人自98年1 月迄今平均每月收入若干?
⒋債務人自承目前住在娘家,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為何人?渠等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如何?
⒌請釋明是否申請或已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政府輔助金。
若有領取,請釋明自何時開始領取及領取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重新提出每月必要支出,其中債務人個人支出與扶養費必須分別列記。
⑴債務人個人部分:製作明細表,詳列債務人最近半年「每月」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醫療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之繳費單據(請向繳費單位申請)及說明與共同生活居住之親屬如何分擔上述費用。
⑵扶養費部分: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詳列最近半年債務人「每月」支出其子女胡仕昊、胡玉湘、胡竣崴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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