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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
債 務 人 李家源原名:李家
4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家源(原名:李家享)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重行提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⑴關於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應按時間順序,詳細記載自民國97年6 月起迄今,所有實際必要支出之明細、種類、原因及金額(包括房貸支出,且須載明與其他共同居住之人分攤後所支出之金額),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亦不得以「家計」概括代之。
⑵關於應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費用不得與債務人合併列計,應另行計載於應受扶養人欄位內。
⒉說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並提出自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明細)及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
⒊說明債務人之郵局存摺關於「國泰人壽」存款之原因,並提出該保險契約,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⒋說明債務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
如係股票,請陳明目前是否仍持有該股票?其交易情形如何?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95年6 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⒌說明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田賦目前使用情形?是否定有分管契約?如有出租或營利,請一併說明該租金或營利所得由何人收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之母李洪媛目前有無實際工作?如何維持生活?有何持續醫療之必要性?並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年6 月迄今之勞、健保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醫師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⒎說明債務人之兄李家和、妹李雅惠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若干?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並提出渠等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⒏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淡水鎮,依其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23,300元(未包含扶養費),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臺灣省人民最低生活費9,829 元,請說明其原因、必要性及債務人何以未撙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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