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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債 務 人 甲○○
號2樓
(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更生關懷協會
)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依據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債務人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自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說明債務人目前在何處任職、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並提出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年7 月迄今之薪資單及95年7 月至96年8 月、97年8 月迄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清楚標明每筆薪資轉帳內容)。
⒉說明債務人房貸之擔保房屋所在地址?與債務人目前居住地址是否相同?如否,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該房貸契約書、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自98年1 月起迄今每月實際支出房貸新臺幣16,000元之證明文件。
⒊提出債務人自98年1 月迄今之水、電、瓦斯及通訊費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⒋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之地址為何?與住家距離若干?及每月交通費5,000 元之計算方式。
⒌提出債務人每月支付房屋稅122 元及所得稅833 元之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所有,坐落於臺北縣中和市○○段612 地號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北縣中和市○○街160 巷5 弄3 之2 號之建物是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15817 號拍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說明債務人之父王宗碧及母王高玉鳳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若有領取,請釋明自何時開始領取及領取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提出債務人之配偶楊芳兒、王宗碧、王高玉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98年1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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