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官朝永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自陳其「於日前失業,入不敷出」,請陳明失業前之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自
聲請前兩年內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封面
及內頁影本(影印須清晰),若前曾提出,則註明即
可。
2.陳明債務人之前夫自何時拒絕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費。
3.債務人患有輕度視障,請陳明因此受領之補助項目及
每月補助金數額。
4.內政部所頒訂最低生活費用新臺幣1 萬4,152 元已包含租金支出,故須另釋明生活費用及其證據。
5.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
紅色,報表編號:PLR1)。
6.陳明乙○○是否在學,並提出學生證影本及教育費用
支出單據影本(影印須清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