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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7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 分擔租金,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
3、債務人所租賃房屋民國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電話繳 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債務人配偶江文雄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自97年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
5、提出適當單據,說明並詳列債務人每月日常食衣住行開銷新 臺幣(下同)2 萬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 以「日常食衣住行開銷」概括代之。
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江以 撒每月扶養費8000元是否已包含在內,若未包含,應提出適 當單據,說明並詳列其每月扶養費須8000元之明細、各細項 金額及其必要性。
6、債務人應說明於其未出外工作而無收入,積欠高額債務無力 清償,全家生活支出全由配偶江文雄負擔,然配偶江文雄亦 聲請更生,亦入不敷出之情形下,仍居住租金高達每月2 萬 元房屋之原因及必要性。
並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 否同意遷居租金較低之房屋,以降低生活開支。
7、債務人係居住淡水鎮,全戶三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4 萬5000 元,平均每人1 萬5000元,明顯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 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9829元。
佐諸應受扶養人江以撒年僅4 歲,債務人因照顧江以撒未出外工作,所需支出應相對減少 等情,債務人全戶顯未撙節支出,有生活浪費之情事。
債務 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包含租金 )至最低生活費標準。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受贈與二筆原住民保留地之 原因,該二筆土地目前是否進行任何利用(例如耕作、造林 等),有無收取使用對價。
9、債務人既表明願將名下汽車拍賣,以償還台新銀行之汽車貸 款,顯見該汽車並非債務人之必要資產。
債務人應表明若經 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於開始更生至債權表公告後10日內,將 其名下汽車出售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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