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570,2009082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0號
債 務 人 甲○
國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並提出其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年8 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清楚標明每筆薪資及獎金之內容)。
⒉據債務人陳報,位於台北縣八里鄉○○路○ 段442 號24樓之房屋業經拍賣,請提出該房屋拍定之證明文件,並提出適當證明資料說明拍定價金之流向。
⒊重新說明並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租金(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膳食費、公健保費、醫療費、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之繳費單據(請向繳費單位申請)及說明與共同生活居住之親屬人和分擔上述費用。
⒋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詳列每月支出債務人之女李元元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