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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2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
為調查債務人配偶朱夢媛及長女蔡育霖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納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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