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598,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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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炫蓉原名陳雪雯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配偶曾志偉之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1 月之薪資轉帳帳戶存
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及薪資單影本(影印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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